中国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判实践《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夏君丽在审理商标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将诉争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审查判决的考虑因素并作区别对待,因为商标的真正价值源于其使用,保护通过实际使用建立的市场声誉是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同时,由于在不同审查程序和阶段,诉争商标的使用状态不同,因此在相关救济程序中考虑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亦是符合救济程序特点和实际的。
对未大量使用的诉争商标,包括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已核准但未投入使用的商标。使用时间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的商标,也不排除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尤其是处于异议期间的商标。对于这些均需把握好对政策导向的适用,做到“既严格适用,又能动司法”。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关于其他不良影响”的不予商标注册的兜底条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该条款无法适用时,《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可予以适用。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类似的,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或者既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又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也可以适用《意见》第三条。
商标别称的利益归属与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 汪泽商标别称是指正式商标名称以外的名称,其出现一般基于商标所有人的意思,也可能非基于商标所有人意思的形式。
以“广本”案为例,商评委在裁判时,认为“广本”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广州本田”,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本田”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与该案基本相同的案件还有“索爱”商标案等。
“索爱”案生效判决的裁判逻辑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被抢注的商标应当由被抢注者自己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使用。而该案中,主张被抢注者自己并未使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使用并非主张被抢注者所为,亦非基于其意思表示。特别是主张被抢注者不承认“索爱”是其简称,因此抢注主张不成立。但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禁止的抢注不仅包括抢注相同商标,也包括抢注近似商标,“索爱”和“索尼爱立信”构成了近似商标。
商标的财产利益是附着其上的信誉,保护商标即是保护信誉,保护标记和生产者之间的联系;商标别称的财产利益来源是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而非公众的使用,而且公众的使用将其与商标所有人相联系,自应归商标所有人享有。否则,受损害的不仅是商标所有人,还包括公众因误导受损。至于商标别称的保护法条选择,如果是注册商标的别称,可以适用于商标法第二十八规定,如果是未注册商标的别称,则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与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王艳芳目前,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主要遵循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以及按需认定原则,其中按需认定是指根据审理案件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必要性而进行认定。
此外,驰名商标认定时,需要考虑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等6方面的因素。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p#副标题#e#
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几个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钟鸣根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为证明商标驰名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以中国为限,但当事人提交的国外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该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或者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中国实际生产、销售或者提供为前提;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活动,亦为该商标的使用,与之有关的资料可以作为判断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证据。
而驰名的主张与证据方面,驰名商标注册人往往会在多个类别甚至是全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标志的商标,但其驰名的仅为某一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驰名商标保护的主张也往往和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的主张同时提出。在寻求特殊保护时,主张驰名的商标与主张类似、近似的商标一般属于不同类别,这就会出现驰名商标在其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有较高知名度,而主张类似、近似的商标在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基本没有知名度甚至没有使用,导致当事人往往将主张驰名的商标和主张类似、近似的商标混同,结果其驰名的主张未能被支持。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芮松艳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分为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其中前者又分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和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保护。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认定构成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考虑因素有“混淆、淡化”,不过鉴于“按需认定”的原则,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混淆的情形,通常并不认定构成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需确定保护范围,即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延伸到哪些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以相关公众的范围作为判决依据,在先驰名商标相关公众的范围是否涵盖了在后商标相关公众的全部或大部分范围,如是,则可以延伸到该在后商标的类别。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关于驰名商标审理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杨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之间既存在区别又存在交叉联系。这些证据不是缺一不可的,需要根据拟认定驰名商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认定因素。不论考虑哪些因素,只要足以证明拟认定的商标具有广泛的知晓程度,应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长期使用”需要规定一个确定的持续时间。
对于商标注册异议或者评审程序中的商标争议,应当以涉案商标注册申请日作为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时间点;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或者被控企业名称注册时,作为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时间点。
在驰名商标侵权纠纷中商品与服务的类似判定与驰名商标认定、跨类保护的问题上,首先需明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与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关系。其次,要清楚商品与服务构成类似与混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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