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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注册商标擅自改变也犯法

    发布时间:2010-09-15

  近日,太谷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一家种苗公司所有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竟然与核准的注册商标不一致,原为图形与汉字的组合,竟被企业擅自增加了“种苗”及“BODASEED”等文字元素,对此,工商部门予以叫停。


  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因此,工商部门认为,该公司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并不仅仅是字体、大小、形状的微小改动,竟然擅自增加或减少组合元素,很明显已构成一个新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该公司严重违规,工商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示该公司如变更商标应尽快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工商人员表示,对擅自增加或减少组合元素,改变标志标注或R字样,是一种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使用改变后的商标如与别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将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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