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上午9:00,直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厦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原告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第29、40类商品上注册了“厦港”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招中标注“厦港”字样,从事卤味制作、销售卤鸭等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被告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故宫分店辩称:厦港卤鸭店成立时间早于原告注册商标时间,具有在先使用权;被告拥有第43类商品“厦港”商标,其在餐厅上使用“厦港卤鸭”标识是依法行使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食品简易包装袋、宣传单上将“厦港”与“卤鸭”同时并列并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的食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店招上突出使用“厦港卤鸭”字样属不规范使用,但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商标侵权行为,且原告在庭审中已明确不涉及企业名称问题,故原告关于被告在店招上停止使用“厦港卤鸭”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食品简易包装袋和宣传单上使用“厦港”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真真厦港卤味公司称被上诉人在店招中突出使用“厦港卤鸭”字样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且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明显偏低。上诉人荣辉工贸公司等则以拥有在先使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不侵权理由提起上诉。
本案定于2010年9月15日9时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中国法院网和福建法院网将直播庭审过程,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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