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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0-09-06

  被撤销的著名商标,该商标3年内不得再申请著名商标。3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对著名商标的注册、维权等事项进行了明晰界定。办法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要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需具备多个条件,如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权属无争议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2年依法使用;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在济南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的行为等。“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认定。


  被认定后,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使用“济南市著名商标”字样及其标志。


  但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超越著名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等行为,由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撤销其著名商标。被撤销的著名商标,自撤销之日起,该商标3年内不得申请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每年度认定1次,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展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此外,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依法转让该商标。受让人受让该商标后,需要继续将其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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