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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乱发帖 网站背黑锅

    发布时间:2008-11-10

因未及时删除网站上有辱他人公司商誉的帖子,网站技术支持商深圳海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海川”)被告上法庭。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深圳海川赔偿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惠康”)经济损失6000元,并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4个月。
发布侮辱他人帖子惹官司
2005年8月20日,署名为“libangtuliaode”的网民在被告网站的电子论坛上发布了“有在用河南惠康公司的胶粉的吗?请指教”的帖子。2005年8月28日,署名为“水性漆”的网民在上述论坛上发布了标题为“骗人的河南惠康公司”的帖子,其中含有“他们公司的产品,什么胶水技术,都是骗人的,我是上当者”等内容,之后先后有23人对此帖子进行了回复。
2005年9月15日,署名为“chengshi”的网民在上述论坛上发布了标题为“关于河南惠康公司的内幕”的帖子,内容为“河南惠康实业有限公司是以生产假冒产品为主的建材公司,公司经理李某某以前就是老巩县造假复合肥的,他的胶水配方是剽窃别人的。”之后,有21人对此帖子进行了回复。
2005年9月23日,署名为“柔剑”的网民在上述论坛上发布了标题为“河南惠康公司强烈要求删除有关该公司的帖子”的帖子,就是否删除以上3个帖子征求意见。之后,有72人对此帖子进行了回复。至2005年12月1日,原告对上述帖子及回复进行公证时,上述数个帖子仍未被删除。
河南惠康称,由于深圳海川网站的这些带有明显侮辱性的帖子,导致两家与河南惠康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取消了购货合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河南惠康将深圳海川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06年1月20日做出判决,判令深圳海川赔偿河南惠康经济损失6000元,并在网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4个月。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服判决二审庭上再相逢
河南惠康认为,6000元的赔偿不足弥补他们的损失,并向深圳惠康提出6万余元的经济赔偿,并要求深圳惠康在涂料在线网站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6个月。
河南惠康称,深圳海川网站上的这些帖子无任何根据地对惠康公司的商业信誉、名誉进行侮辱和诽谤,甚至对惠康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人身攻击时间长达6个月。原告多次要求对方删除帖子,对方直至2006年1月18日才删除。这导致惠康公司的销售额大幅度下降,经济和名誉受到很大损失,两个已签订的合同被取消,合同金额达40万元。同时,原告在许多著名网站均有广告,但由于被告的诽谤致使投入的宣传费5万元泡汤,没能起到应有的宣传效果,间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大量潜在客户流失,6000元的经济赔偿与原告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
其次,对于侵权时间。原告称,从2005年8月20日至2006年1月18日,3个帖子在被告的网站上赫然在目,直到开庭时侵权内容标题尚在,时间长达5个月。刊登致歉声明4个月的时间不足以恢复对其名誉损害的影响。
而深圳海川辩称,原审原告出示的公证书,只能证明一个“上网”行为,是一个行为公证,并不能理所当然的证明原告所举帖子内容系公司所属网站所发布;且公证书所附网页内容存在明显增加、删除等编辑行为,故该公证书不能采信。此外,帖子的内容基本上属于访问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评价,且有相当多的帖子系正面评价,所以“电子论坛”本身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用户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河南惠康应该去找他们。同时被告还称,一审原告并未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多次要求深圳海川删贴的事实。深圳海川亦不知“河南惠康”、“惠康公司”等网名即现实中的“河南惠康实业有限公司”,所以原告认定深圳海川负有管理责任显属不当。
同时,深圳海川又称,《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要求网站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因此,“特别法”应优于“民法通则”一般法的适用,所以深圳海川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院依法改判。
法官释法双方最终服判
庭上,双方言辞激烈互不相让。在法官的耐心讲解下,双方才逐渐平静下来。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系统中出现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或者停止传输。被告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加强对其经营网站的检查,对于网站上出现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害信息及时进行删除。在被告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河南康惠的帖子内容,虽然系对原告公司产品质量的评价,但在以上帖子中存在具有侮辱、诽谤性的言词,有些说法超出原告公司产品质量的批评、评论范畴。帖子在被告网站上留存发布达几个月,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被告在其网站的经营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尽管原告河南惠康提供了两份合同被解除的证明,但上述证明不能证明确定的损失。关于刊登致歉声明6个月的上诉理由,河南惠康提供的公证书也不能证明深圳海川确定的侵权期间。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因此,郑州市中级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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