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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水鱼”未侵权“香水”为通用名称?

    发布时间:2010-08-30

在调味品包装上正当使用“香水鱼”、“香水鸡”等名称,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香水”的专用权?

       据悉,成都中院日前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自贡百味斋食品公司在“麻辣香水鱼”、“麻辣香水鸡”、“18味香水鸡”浓缩底料的商品名称中使用“香水”文字,仅仅是对菜品风味、形态等特色的描述,不构成对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香水”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于2002年5月拥有了注册商标“香水”的专用权,其核定使用种类为调味品。从2005年开始,该火锅底料厂发现,自贡百味斋公司在“麻辣香水鱼”、“麻辣香水鸡”、“18味香水鸡”等浓缩底料的商品名称中将“香水”作为商品名称,该厂认为该公司这样做,是在误导公众,侵犯了其就“香水”文字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但自贡百味斋食品公司称,早在2002年之前,该公司就已经开始生产“香水鱼”、“香水鸡等系列调味品,而且“香水鸡”、“香水鱼”属于传统川菜品种,“香水”只表明风味和特色,在名称中使用“香水”只是对商品的自然属性和效果的描述。同时,该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明确标明了“家旅牌”,自己是有商标的,不存在误导公众。


  该案经成都中院一审,日前已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麻辣香水鱼”浓缩底料的商品包装上,“香水”文字均只出现在商品名称中,这样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香水”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香水”本身不是一个臆造的词汇,其原本就具有“带香味的液体”之含义,用在火锅底料的商品名称中,能够让相关公众联想到菜品所有的香气扑鼻和汤底的特色。“香水”文字出现在“麻辣香水鱼”的产品名称中,其所起的作用是功能性的,即描述了该调味料对菜品风味、形态等作用。


  同时,法院还认为,“香水”商标是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2002年获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在这之前相关公众就已知悉了含有“香水”文字的底料商品名称,而“香水鱼”、“香水鸡”这些商品名称中的“香水”字样并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和生产者,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不构成对涉案“香水”文字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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