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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录他人作品被告侵权

    发布时间:2008-11-10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陈先生状告清华大学出版社、被告新华书店总店、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陈先生称,2003年的5月,其曾将一篇名为《编程修养》的文章发表于中国软件开发网,清华大学出版社未经其许可亦未为其署名,即将该文更改标题后收录入其出版的《软件工程理论与实践》一书。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系该书发行者,中关村图书大厦系该书之销售者之一,故新华书店总店和中关村图书大厦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新华书店及中关村图书大厦停止发行和销售《软件工程理论与实践》一书,并在清华大学出版社网站的主页以及中国软件开发网的主页连续24小时刊登向原告陈某的致歉声明;同时,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赔偿原告陈先生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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