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圣公司)诉上海多龙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龙公司)、李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并索赔50万元一案,近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全圣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保圣”系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在被告使用的“保圣皇”标识中具有主要识别作用,因此,当两被告将“保圣皇”使用在与原告“保圣”商标相同的商品类别即太阳镜商品上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所指向的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保圣皇”和“保圣”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全圣公司的“保聖”和“保圣”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确定了10万元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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