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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红”商标纠纷案将举行听证

    发布时间:2008-11-06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城投)与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及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以下简称红河饮料)之间的“红河红”商标纠纷案将于9月1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听证。
  云南城投的前身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光明)。2000年11月28日,红河饮料经受让拥有了第1022719号“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2002年3月2日,红河饮料和泰和公司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泰和公司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独家使用“红河”商标。2004年4月,上述2家公司在佛山某便利店内发现红河光明生产的“红河红”啤酒,并认为红河光明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红河光明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判决,红河光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侵犯“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河红啤酒”;红河光明就其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损害赔偿金1000万元。随后,红河光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红河光明变为云南城投。
  今年3月19日,云南城投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该院就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对于最后的听证结果,本案将继续予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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