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井冈山”商标被江西一企业注册。近日,耗时6年的“井冈山”商标争议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井冈山“商标终于回归井冈山市。
早在1991年,江西井冈酒厂(江西井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就依法取得“井冈”第33类酒类商标的专用权,并一直在其酒类产品上使用并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2001年,江西七宝山酒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类别的“井冈山”商标,此后获得“井冈山”商标专用权。获知此事后,江西井冈酒厂于2002年初,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认为“井冈”和“井冈山”含义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含酒,同时出现在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请求依法撤销“井冈山”商标的注册。
经过5年的调查、取证和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5月作出裁定,支持江西井冈酒厂的请求,依法撤销了江西七宝山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井冈山”商标。江西七宝山酒业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于2007年10月判决维持裁定。江西七宝山酒业有限公司仍然不服,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使这起历时6年之久的商标纠纷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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