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服工商局商标侵权认定而引发的纠纷,一审判决原告侵犯他人商标权,维持工商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5月至8月,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动公司)未经“河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河驰玉动”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拖拉机上,并对外销售。2007年11月,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城江分局作出河工商金处字(2007)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玉动公司侵犯河池市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河驰”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玉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对其处以罚款。玉动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金城江工商分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河驰”商标早在1999年获准注册。原告在履行合同时,未按约定正当使用“河驰”商标,擅自在“河驰”二字后加缀自己公司名称中区别于其他同类公司的主要文字“玉动”二字,组成“河驰玉动”商标,并用于其生产拖拉机上对外销售,且两商标在字体上均为行楷字体,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原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最终认定金城江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日前,玉动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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