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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首创“商标续展提醒制”

    发布时间:2008-11-06

日前,记者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获悉,为提醒企业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避免重大损失,今年7月起,沈阳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将面向企业全面实行“商标续展提醒制”,此举在全国尚属首例。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期满日前后各有6个月的“续展期”和“宽展期”,一旦超过“宽展期”,所有权人仍未依法办理续展手续,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其他人有权再依法注册使用该商标。目前,很多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续展商标,使得企业因到期未续展而丧失商标专用权。
2007年年初,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大东区分局试行“商标续展提醒制”,即工商部门提前向应续展企业发放“商标续展通知书”,提醒其及时续展。
截至目前,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东区分局已发出“商标续展通知书”60余封,深受企业称赞。
今年7月起,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系统内正式推广此项制度。同时,配套推行的还有“商标注册建议书制”、“商标升级帮助制”等,以提醒企业尽早注册商标;对已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协助其“晋级”市著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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