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时装杂志“ELLE”出版商——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因其“ELLE”商标未能获得注册,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2003年10月,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ELLE”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04年6月,商标局驳回原告申请。原告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申请复审。2007年8月,商评委作出被诉复审决定,分别以“百丽;ELLE”商标和“艾利;ELIE”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对原告“ELLE”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较为相近,两商标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ELLE”商标仅为单一文字商标,是法文的“她”。与商标“百丽;ELLE”相比,后者的主要识别部分是图形,主要认读部分是中文“百丽”;与商标“艾利;ELIE”对比,后者的主要识别部分是中文“艾利”和图形,其外文“ELIE”没有确切含义。据此,两者之间并不构成近似,故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决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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