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关于湖南省双峰县新飞厨房用具制品厂(以下简称新飞制品厂)的第1934005号“新飞”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电器公司)对商评委提请了行政诉讼。该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据介绍,新飞制品厂于2001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第21类厨房用切菜板商品“新飞”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6月,该商标进入公告期。同年8月,新飞电器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异议裁定后,2006年8月,该商标进入异议复审程序。商评委于2009年在该程序中裁定,新飞制品厂申请注册的第1934005号“新飞”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予以注册。对于该裁定结果,新飞电器公司表示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新飞电器公司此番的诉讼理由主要包括被异议商标与其注册使用多年的“新飞”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新飞”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侵犯了其驰名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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