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与修改前《商标法》相应条款相比较,删去了“明知”字样,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突出对商标侵权定性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销售者是否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只要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若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销售者进货渠道正规,已索取、查验相关手续,就视为无过错而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则必将不利于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况且,本案中销售者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侵权故意,也无充足的相关证据证明。
据此,超市销售假冒雕牌洗衣粉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但可根据违法情节、所获违法收入、侵权商品货值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其酌情减轻行政处罚,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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