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9日,山东省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山东天力车辆有限公司投诉,对当事人宋XX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嫌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轮汽车13辆,并当场予以查封扣押。经查明,该批三轮汽车是山东聊城XX重工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生产,总货值78240元。有证据证明,山东聊城XX重工有限公司无权使用“
”商标,其生产的带有“”商标的三轮汽车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使用在三轮农用运输车等商品上的“ ”商标,是山东天力车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551528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轮汽车13辆;3、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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