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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饮料红牛该如何解商标之困?

    发布时间:2010-04-21

 


 

 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REDBULL"(红牛)品牌维生素功能饮料是全球功能性饮料领域的知名品牌。当12年前该品牌进入中国时,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2类已有一件与其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商标完成了注册。正是这样的渊源导致这个国际知名功能性饮料品牌在近3年来维权不断,并引得外界不尽的猜测。


  外界看来,进入中国市场12年后,世界功能性饮料的王者"RED-BULL"(红牛)"如'虻'在背"的感觉愈加强烈。


  商标注册国际分类20余个类别70多件注册商标所形成的防御体系无法规避这种感觉的产生。


  国家权威检测合格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优质信誉品牌、中国食品工业十强品牌……数十项认证与荣誉无法抑制这种感觉的演进。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年11月6日在个案之中对于第32类"红牛REDBULL及图" 注册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无法阻止这种感觉的升级。


  全国各地工商系统数十次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之后,这种感觉却愈发微妙,以至终将一直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的内容引向商标法范畴。


  或许这终究是外界强加给北京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牛)的一种"感觉"而并不具实,至少该公司外事关系部部长张磊无法认同"这种感觉"之于其所在企业是多么严重的问题:"它对我公司业绩状况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从法律层面讲,我公司拥有多项确凿的权利,这其中既包括专利也包括注册商标,因此对于一些不在同一竞争格局里的同行企业而言,某些行为是不明智的。"


  事实上,如果不存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0类咖啡饮料及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的"红牛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00816号),对于广东中山珠江饮料厂(以下简称中山饮料厂)及该注册商标所用人韦廷建来说,的确没有可以与北京红牛所代表的、生产销售"REDBULL"(红牛)品牌功能性饮料达40年历史且该品牌行销覆盖全球138个国家和地区的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进行"权利对话"的平台。


  然而,恰是注册完成于1995年12月的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的存在,方引发了外界对于北京红牛"如'虻'在背"感觉的猜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红牛"红牛REDBULL及图"品牌维生素功能饮料所指向的关于其"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定义,究竟属于第32类"非酒精类饮料"商品还是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商品",目前当事人双方之间亦存在较大歧义。正是这种歧义,更将外界对北京红牛所持有的关于"这种感觉"的猜想无限放大。


  6月27日,北京红牛外事关系部张磊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红牛功能饮料是集解渴、补充水分和同时具有的抗疲劳功效为一体的饮品,且是软饮料分类中的特殊用途饮料。这符合我国饮料分类标准,同时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范畴内的饮料商品。在国外其他国家,天丝公司在其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使用的亦是第32类注册商标。而中山饮料厂及韦廷建许可生产的几款产品均属于软饮料,而非第800816号商标所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商品。第800816号商标系列产品外观均表现为普通饮料包装形式,属违法跨类使用到第32类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给广东省工商局相关答复中已明确了该事实。"


  中山饮料厂和韦廷建的观点则与张磊大相径庭。在去年12月8日具状并日后提交给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北京红牛商标侵权的民事起诉书中,中山饮料厂和韦廷建诉称,被告产品的主要成份全部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中列明的为增加营养价值而加入食品中的营养素,故被控侵权产品是用于补充多种营养成分的,其应属于非医用营养液产品。因此,被告在非医用营养液产品上使用与其第32类"红牛及图"注册商标近似的注册商标行为涉嫌商标侵权。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非医用营养液"和"无酒精饮料"的界定标准,"非医用营养液"和"无酒精饮料"的区别在于:"非医用营养液"为补充某种营养成分;"无酒精饮料"则为解渴补充水分。


  据互联网上关于"REDBULL"(红牛)品牌维生素功能饮料的产品介绍显示,该产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多种不同版本,其在中国产品的主要成分除却水之外,尚包括牛磺酸(1100毫克)、葡萄糖醛酸内酯(600毫克)、咖啡因(80毫克)、烟碱酸(20毫克)、维生素B6(5毫克)、泛酸(5毫克)、维生素B12(0.005毫克)、果糖(21.5克)以及葡萄糖(5.25克)等。根据商标注册国际分类表,以上单种物质商品多属于第5类药品范畴。


  综观如上种种,就目前而言,北京红牛"红牛REDBULL及图"品牌维生素功能饮料究竟应归属于哪类商品的争议仍不明晰。


  "如是争议的存在,则攸关在这场看似并不对称的'红牛'商标权属纷争的最终走向。百事可乐和浙江蓝野饮料公司间关于'蓝色风暴'的商标纠纷充分证明,在游戏规则面前,一点的瑕疵与豁口都可能留给蚂蚁扳倒大象的机会。"有业内观察人士对于上述争议如此评论。


  在张磊眼里,关于蚂蚁扳倒大象的命题是没有任何余地的:"社会责任感是企业的立命之本,我们欢迎同行业企业任何形式的有序竞争。中山饮料厂如果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合理地使用其注册商标,我们是没有任何意见的。我们相信自己的实力与信誉,也相信法律与公理,因此我们有信心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任何问题。"


  据张磊介绍,随着2005年1月韦廷建将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许可给中山饮料厂进行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后,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里,便在多种渠道接收到诸多来自于消费者的反映与投诉,声称"市场上出现假'红牛'" ,并向其公司咨询"如何鉴别真伪"。


  "事实上,造成这样的局面我们公司感觉很心痛,虽然对方的种种行为不至对于我公司市场份额造成实质冲击,但毕竟给一部分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和伤害,我公司也一再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声明周知消费者,但对于一些既成事实却无法改变。"张磊说。


  北京红牛提供给记者的两本各达两块砖头厚度与重量的大开本维权实录显示,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 2005年9月曾发文指出,中山饮料厂生产、销售的"红牛维生素营养液"已构成仿冒被告知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湖北、贵州、新疆、北京、云南、长沙、重庆、广东等地各级工商部门亦曾就中山饮料厂的上述不正当行为采取了相关的查处措施,现已有了30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就中山饮料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红牛公司于2006年7月向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2006年12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珠江饮料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装潢相近似的商品"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强化维生素咖啡饮料";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红牛公司经济损失。


  "中山饮料厂方面屡次侵权的事实所传达出的信息已不言而喻,其包装装潢也在一次一次被查侵权的过程中变换,之所以我们不会去认为它可以站在一个平台上和我公司对话,这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张磊对于中山饮料厂一贯的作为并不愿过多评论,他认为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多说无益。


  张磊仍对目前市场中出现的某些打着"功能性饮料"旗号的饮料产品持有质疑和忧虑,他介绍说,功能性饮料的实质内涵是颇为苛刻的,是须经国家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强制认证方能涉足其中的,否则会导致相关知识匮乏、识别能力较差的消费者误买误购,这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存在难以预计的隐患与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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