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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申请的驳回复审

    发布时间: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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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的驳回复审的含义

商标申请的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初审,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9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个月)做出决定。驳回复审的目的是使商标通过初审,进入初审公告期,最终实现商标的成功注册。

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1.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组合和声音,或者以上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尤其是文字方面,同类别商品适用的文字有限,难免会产生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因此,由于商标近似被驳回,是商标申请被驳回中最常见的原因。(比如:恒大冰水与恒大冰泉)

2.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商业主体使用商标的目的为了将自认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突出自身的特色。当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时,商标的存在就毫无意义了!当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数量等,缺乏显著特征时,商标局会驳回申请。(比如红茶、全麦面包)

3.商标中有禁用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法律链接:《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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