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法院对陕西、山东的两家餐饮企业的商标权纠纷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即以“阿瓦山寨”品牌开展经营。
2004年11月,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甲方)与邹春春(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甲方将阿瓦山寨风情食街特许经营权和提供管理体系授权乙方使用,加盟期限3年。《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咸阳阿瓦餐饮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济南市两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外的招牌、装饰装潢、菜单、宣传资料上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擅自使用原告的特许经营资源。
济南市历下法院审理认为,邹春春在其经营的济南市中瓦山新寨食府内使用了“瓦山新寨”、“瓦山巨无霸”、“山寨鱼头王”、“米面土菜”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名称或菜名,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瓦山新寨”与“阿瓦山寨”构成了近似商标。被告邹春春在加盟期限届满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了与“阿瓦山寨”近似的“瓦山新寨”名称,并继续使用“山寨鱼头王”、“米面土菜”等菜名,构成侵权,邹春春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鉴于此,济南历下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邹春春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邹春春赔偿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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