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滴滴打车”与自己的文字商标“嘀嘀”雷同,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公司将“滴滴打车”的运营公司小桔告上了法庭。小知了解到,海淀法院日前已审结此案,一审驳回了原告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驰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滴滴打车”的运营单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不构成侵权。
原告睿驰公司于2013年11月获准注册了“嘀嘀”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信息传送;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
小桔公司运营软件2012年9月9日上线,而其产品最初服务名称为“嘀嘀打车”,后更名为“滴滴打车”,涉嫌抄袭。“滴滴打车”服务属于典型的通讯服务,还同时涉及替出租车司机推销、传递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原告的服务内容存在重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将其网站和打车软件中的“滴滴”字样删除,并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滴滴打车”明确标注有打车字样,与原告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而小桔公司服务方向为出租车运营行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低。 且“滴滴打车”的图文标识则在短期内显著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高,拥有大量用户。从两者使用的实际情形,亦难以构成混淆。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日常经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受到强烈的重视。小知认为,为了防患于未然,防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的屡屡出现,增强企业的商标维权意识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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