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思华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14类商品上的第11832978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商标自申请人设计完成以来,就被广泛用在产品、产品外包装、交易文书等上。申请商标经过实际的使用,进一步加强了申请商标的知名度。同时,其也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可和信赖。
第二,申请人对第3716737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不能直接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及对案件专业分析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决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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