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在海盐经营一家某品牌的橱柜店。去年4月,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该品牌公司寄来的投诉函,投诉潘某在海盐县辖区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海盐县工商局认为,潘某在店内广告宣传以及和客户签订的收据、设计图纸、合同等交易文书中擅自使用某橱柜品牌的商标和图形,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为该品牌整体橱柜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工商局责令潘某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然而,潘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提出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5年1月初,工商局向海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盐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潘某寄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执行中被执行人仍旧拒不履行应负的法律义务,现海盐法院已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评析: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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