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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集体商标纠纷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5-03-03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近日,重庆土老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使用集体商标的必须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作为“城口老腊肉”集体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对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重庆土老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于2007年申请注册了城口老腊肉(图形与文字“城口老腊肉”、字母“CHENG KOU”组合)集体商标。

2013年初,被告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投诉,反映原告在第十二届重庆西部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销售的腌腊制品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查处,认定原告的行为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事后,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原告在经销重庆城口盛丰土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城口老腊肉”集体商标的腌腊产品上使用“土老福”商标的行为合法;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以原告侵犯被告注册的“城口老腊肉”集体商标为由进行的侵犯原告商誉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向重庆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登载道歉启示为原告恢复商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因举报投诉、打假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犯商誉造成的损失等。

现原告并未获得被告的许可,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必须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而原告并非被告协会的成员。

被告作为“城口老腊肉”集体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对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举报。原告的行为已被行政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予以处罚,原告亦认缴罚款。被告举报原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侵犯原告商誉。

据悉,该案系重庆五中院审结的首例涉及集体商标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细软——全国领先的知识产权增值服务运营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专利、版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整合服务。作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军者,中细软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积极与商标侵权的不法行为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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