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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名酒牟利 假冒商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1-23

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标识,具有可识别性和专有性。国家依法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经营者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邵某经商不走正道,假冒注册商标制假酒牟利,结果触犯了刑律,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35岁的邵某系确山县农民。他经常光顾商场酒店,发现名酒很赚钱,于是他就伪造名酒牟利。2014年10月,邵某来到正阳县城租房,四处奔走购买“剑南春”酒瓶,又从信阳购买“剑南春”酒包装箱及包装盒,再从驻马店购买“绵竹大曲”酒。回到租房处后将“绵竹大曲”酒倒进“剑南春”空瓶内,简单封口后,再装进“剑南春”酒包装盒内,便伪造出了“剑南春”酒。去年9月至10月间,邵某共伪造老包装“剑南春”酒12件,新包装“剑南春”酒10件,隐藏在租房处待销,可酒未售出就被工商部门查获,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邵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注册驰名商标,生产伪劣产品,已构成假冒注册商品罪。(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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