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逐渐增强。因认为大连蓝奥科技有限公司在烧酒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蚝台”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茅台”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蓝奥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首字为“蚝”,引证商标首字为“茅”,两者呼叫近似,“蚝”为生僻字,中文认读存在对生僻字的呼叫往往选择从认读者可识别的偏旁、部首进行识读的习惯。(毛立国)
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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