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核准注册的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山东省宝马特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宝马驰度”商标,招致了德国宝马股份公司(下称宝马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山东省宝马特制衣有限公司法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5154519号“宝马驰度”商标,由山东省宝马特制衣有限公司法人于2006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衬衫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宝马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宝马”商标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BMW”与“BMW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申请。在该异议申请未获得支持后,宝马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宝马公司认为,其享有的“宝马”“BMW”和“BMW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成为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仅与3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还构成对宝马公司驰名商标的恶意慕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此外,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宝马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国际注册第663925号“BMW”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国际注册第673219号“BMW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为第2019284号“宝马”商标,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商标权利人均为宝马公司。
在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山东省宝马特制衣有限公司法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宝马特制衣有限公司法人诉称,被异议商标是其独创的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也没有损害宝马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宝马公司享有的“宝马”与“BMW”商标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宝马”,与引证商标共存于服装等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宝马公司的在先商号“宝马”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同时损害了宝马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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