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屡见不鲜,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双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案金额达300余万的重大假冒注册商标案获法院有罪判决。
2013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武侯区某处租用民房开办“成都市武侯区依家琦鞋业经营部”从事鞋类生产。被告人何某某负责管理该厂,被告人何某吾(何某某之子)负责销售。何某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华伦天奴、缪缪、普拉达、香奈儿等11种知名商标制成品,销售金额达313万余元。2013年10月24日,民警在对该厂进行搜查时,现场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仿冒女鞋、商标及制假工具等。
该案系四川省公安厅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活动中查处的重大案件。在该案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何某吾临时提出其网络销售的大部分女鞋为自有品牌和无品牌商品,其实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仅为14余万元。针对上述辩解,公诉人当庭出示调取的网络销售后台数据,证实了公诉书中认定的313万余元销售金额并未包含其销售自有品牌及无品牌女鞋的销售收入。
最终双流县法院对指控的销售金额予以认可,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7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吾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那么那些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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