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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上海聚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的第11659564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659564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
申请商标自被设计完成以来,就一直被申请人应用于其产品、产品外包装、交易文书等上。并且,申请人还在阿里巴巴、淘宝等知名度极高的电商服务平台上创办了品牌旗舰店,销售各式各样的眼镜。经过不断地、持续性的宣传推广,其产品远销国内外,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混淆。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1.含义不同。申请商标中“眼缘”指一个人同另一个人在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被对方的外表长相气质神韵所吸引,寓意申请人希望消费者能对自己的产品一见钟情。引证商标“名目”有事物的名称、名声、花式花样的含义。
2.呼叫不同。申请商标呼叫“yǎn yuán”,引证商标呼叫“míng mù”。
3.显著部分不同。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是汉字“眼缘”,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是汉字“名目”。
4.整体设计风格不同。申请商标由汉字“眼缘”、拼音“YAN YUAN”和图形组成,整体排版是左右排列,独具设计风格,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引证商标由汉字“名目”、拼音“MING MU”和图形组成,整体以上下的方式排列。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复审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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