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韩国的“三星”,一个是中国的“三星”,最近中韩企业引发了一场商标大战。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诉扬州三星电梯公司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法院裁定韩国三星电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星电梯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了解,扬州三星电梯是一家以生产电梯产品为主的民营企业,2006年与德国AEC电梯公司合作,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商标,其中图形商标采用椭圆形图案。就在该商标公示期间,韩国三星电子分别于2009年和2012年两次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认为扬州三星电梯商标属恶意模仿,抄袭其椭圆图形要素,所以要求撤销扬州三星的注册商标。
商评委调查后认为,扬州三星电梯公司早在1998年就注册了“三星”“THREE STARTS”及图商标,并沿用至“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商标。而韩国“三星”虽然很知名,却是1999年才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且两个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所以最终裁定三星电梯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三星电子不服,于今年初又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审理认为,“三星”“SAMSUNG”在中国的知名度不及于第7类电梯等商品,而且椭圆图形并非三星电子依法单独享有专用权的商标,且两者包含的椭圆图形并非完全一致。最终,北京高院给出上述判决。这场跨国商标纠纷最终以韩国三星电子败诉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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