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  免费注册
1咨询热线:400-700-0065
微信扫码关注 了解优惠活动 关注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商标注册代理>两人“偷换”商标 获刑并处罚金

两人“偷换”商标 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12-18

冒用他人商标,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岚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冒用他人商标案件,经营虾籽酱和蟹籽酱的被告人王某、李某发现别家公司生产的产品销路好,便私印该公司商标贴在自己的产品上。两人因此获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王某在岚山区海货市场销售虾籽酱和蟹籽酱,并主要从李某经营的蓬莱某食品公司购买这两种海产品。后来两人发现,烟台青洋食品公司生产的“烟海”牌产品销路很好。两人便商议将李某经营的蓬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虾籽酱、蟹籽酱全部偷换成“烟海”牌商标。

后来,李某在未取得烟台青洋食品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一印刷厂处印制了假冒的“烟海”牌商标共计6万余套,并将这些商标运输给王某。岚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烟台青洋食品公司举报后,到王某所经营商铺当场查获了假冒的商标和大量裸瓶虾籽酱、蟹籽酱。

岚山法院对该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今年12月,岚山区法院分别对李某和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以罚金3万元和2万元。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作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军者,中细软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如果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遇到困难,切记不要轻言放弃,更不要闭门造车,可以向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咨询,解决疑难问题,以知识产权的有力武器,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r.gbicom.cn!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了解更多
立即咨询7
400-700-00658
官方微信9
返回顶部6

提示

您的信息已收到,感谢对中细软的信任,
请保持您的手机畅通,
30分钟内我们的专业顾问会反馈您查询结果。

我知道了
d

提交成功

专业顾问正在为您评估商标注册通过率

30分钟内查询结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反馈给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