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商标,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岚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冒用他人商标案件,经营虾籽酱和蟹籽酱的被告人王某、李某发现别家公司生产的产品销路好,便私印该公司商标贴在自己的产品上。两人因此获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王某在岚山区海货市场销售虾籽酱和蟹籽酱,并主要从李某经营的蓬莱某食品公司购买这两种海产品。后来两人发现,烟台青洋食品公司生产的“烟海”牌产品销路很好。两人便商议将李某经营的蓬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虾籽酱、蟹籽酱全部偷换成“烟海”牌商标。
后来,李某在未取得烟台青洋食品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一印刷厂处印制了假冒的“烟海”牌商标共计6万余套,并将这些商标运输给王某。岚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烟台青洋食品公司举报后,到王某所经营商铺当场查获了假冒的商标和大量裸瓶虾籽酱、蟹籽酱。
岚山法院对该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今年12月,岚山区法院分别对李某和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以罚金3万元和2万元。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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