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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客”已成通用词汇 想垄断不可能

    发布时间:2014-12-09

“拍客”状告新浪一案终于告一段落。众所周知,新浪拍客是摄影、摄像爱好者分享作品的平台,很受欢迎,但“拍客”二字给新浪惹来了官司。

原来,早在2007年,原告李先生和韩先生就注册拥有了“拍客”商标。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件做出判决——新浪胜诉,法院认为“拍客”一词已成为通用词汇,商标所有权人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词汇。

原告方称,其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分别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涉及不同领域的“拍客”商标专有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编程、电子出版物、网站等相关类别。而新浪从2012年底开始,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点击下载,安装到用户的智能手机上,并与新浪微博直接互通。原告认为,新浪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有权,要求新浪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新浪否认侵权。“‘拍客’经广大网友使用,已经成为通用词汇,原告无权垄断该词汇,禁止他人合理使用。”新浪律师刘铭当庭提出反对意见。刘铭解释,“拍客”指在互联网时代下,利用各类照相机、手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设备拍摄的图像或视频,通过计算机编辑处理后,上传网络并分享、传播影像的人群。早在2005年就有相关“拍客”网站出现,央视、优酷网等媒体也大量使用“拍客”一词,所以应认定“拍客”一词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另外,新浪拍客主打的商标还是新浪特有的标志,不会造成用户混淆,所以新浪没有恶意使用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可了新浪的答辩意见。判决书中写道:类似“×客”的称呼由来已久,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催生了一批“×客”的新称呼,如“黑客”、“博客”等,“×客”的组词方式逐渐成为网络热门新词的产生方式,“拍客”一词正是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

法院认为,也许原告在注册“拍客”一词时,该词汇有一定的显著性,但是该词汇并非原告独创,而是网民智慧的结晶,由于网民普遍使用该词汇,导致该词汇商标显著性明显减弱,可以认定“拍客”已经成为通用词汇,他人在通用范围内使用“拍客”词汇,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就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商标与通用名称的纠纷案不仅关系到涉案企业的利益,而且影响着相关行业内每一家企业的发展,因此备受媒体及社会各界关注,对于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来说也是意义重大,作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军者,中细软也呼吁业内代理机构应怀有高度的责任心,如实告知客户实情,提示客户风险的存在,不能为了盈利而向客户隐瞒情况。 

标签: 新浪 拍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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