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营者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被告人韩某、潘某为谋私利,销售假冒某商标的食用油,被永清县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两万元。
2014年年初,潘某从永清县某村的李某处得知,其村里要购买一批价格便宜的某品牌食用油给村民办福利,便告知韩某。韩某和潘某商定好购买“水货”即假冒该商标的调和油卖给李某的村里。随后,韩某从外地购买300箱(1200桶)假冒商标的食用调和油。潘某和韩某将这批货物一同运到该村,卖给村民委员会,销售金额44600元。韩某从中获利600元、潘某从中获利1500元。后潘某心虚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韩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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