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他人商标生产某品牌“山寨版”电动车100辆并予以销售,11月3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刘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
2013年1月份,被告人刘杰在网上看到一则生产电动车能挣钱的消息,自认为寻到了生财门路的被告人刘杰心生邪念,并专门订购了100多套电动车商标和配件。同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杰在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下,在安阳县北部租了场地和仓库,冒用一品牌电动车商标,非法组装生产电动车100辆,并以每辆16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6万元。后公安机关在配合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中,该生产作坊被当场查获。今年5月8日,经向该品牌电动车公司发函,该公司回函称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安阳地区使用此商标生产和组装电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杰在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下,擅自超范围组装和经营电动车,并冒用一品牌商标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6万元,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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