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对方未按《合作协议》加工、销售“金至尊”黄金礼品等工作,同时擅自委托他人设计、制作、销售“金至尊”品牌的礼品黄金、白银产品等,侵犯了其“金至尊”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珠宝品牌“金至尊”的所有者金至尊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至尊公司)将其昔日合作方北京金港至尊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港至尊公司)诉至法院。
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金港至尊公司及浙江皇城工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皇城工坊公司)不构成对金至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金至尊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结果。
据了解,法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10月22日至2012年7月27日期间内,金港至尊公司实施的使用“金至尊”系列商标的实物黄金销售行为,是获得金至尊公司授权许可而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侵犯金至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皇城工坊加工制作“金至尊”黄金产品是为了履行金港至尊公司与金至尊公司签订的协议,且在金至尊公司向金港至尊公司发出终止授权的函件后,皇城工坊公司没有再继续生产“金至尊”黄金商品,皇城工坊公司和金港至尊公司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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