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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烟酒经营部销售假酒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4-08-26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法院判决12家烟酒经营部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金额13000元至30800元不等。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12家烟酒经营部销售假冒“国窖1573”、“泸州老窖特曲”等白酒,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12家烟酒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标签: 泸州老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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