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飞来的一纸行政判决书,“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第127822号关于第3684415号‘同利及图’商标争议裁定。”让福州同利肉燕的掌门人陈君凡松了一口气。这一判决意味着,福州肉燕同行依海肉燕持有的争议商标,不得再在酒吧、茶馆、咖啡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使用,今后市民或游客在福州买到的具有“同利肉燕及其商标图”的食品,都将出自同利肉燕之手。
从2007年开始,在长达7年时间里,依海肉燕和同利肉燕这两家福州“中华老字号”对簿公堂差不多有20次。每年的海交会,作为指定饮食供应商之一的同利肉燕,都会被依海肉燕投诉至工商部门,投诉理由是同利肉燕侵犯其注册商标权。
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同利及图”商标的争议裁定书。昨天,在陈君凡提供的复印件上,记者看到申请人为福州市鼓楼区同利肉燕老铺,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同利及图形商标历史悠久,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在国内外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其“同利及图”商标为指定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宋某某(即依海肉燕注册人)构成复制和模仿申请人驰名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最终,裁定书认为,被申请人的商标在酒吧、茶馆、咖啡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撤销。
记者了解到,被申请人依海肉燕不服裁定,收到裁定书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于今年8月8日裁定:宋某某采用与同利肉燕商标相近的“同利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在酒吧、茶馆、咖啡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联想到该品牌与陈燕君(陈君凡女儿、同利肉燕第五代传承人)所经营的同利肉燕老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造成误认误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2001年《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利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福州日报实习生 陈铁夫 记者 刘家铭/文 俞松/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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