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乡村小超市售““雅絮大六神”驱蚊花露水,因侵范商标权被“六神”注册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近日,浙江椒江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案,小超市经营者与家化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家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2013年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一家乡村小超市购买了两瓶六神驱蚊花露水,现场取得领据一张。后公证员对所购产品予以封存,出具公证书。2014年2月26日,家化公司认为该花露水并非其公司生产的正品六神花露水,上面标注的“六神”字样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以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小超市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等。
上海家化公司是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和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该公司在花露水等商品上注册的“六神”文字(纵排)商标以及“六神liushen”文字和字母组合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六神”系列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经庭审拆封比对,封存商品瓶身正面标签“六神”左上方以较小字体标有“雅絮大”字样,背面标明“雅絮大六神”商标,瓶贴下方标注产地为广东汕头,制造商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在法庭调解中,小超市经营者抗辩花露水为供货商送货上门,告知其可以出售,并不知晓侵犯了家化公司的商标权,以不知情为由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花露水的标识与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该被控侵权商品与家化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小超市经营者在“六神”注册商标拥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知悉涉案“六神”花露水的产地为上海,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明确标注产地为广东的情形下,仍然购进并销售涉案产品,显然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且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故不能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释法析理,小超市经营者与家化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家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近年来,乡村小店商标侵权案多发,椒江法院2013年至今已受理39起,侵权商标涉及“六神”、“金利来”、“七匹狼”等,侵权商品有花露水、橡皮擦、皮带等日用百货类。
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销售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