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爱宝计划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25类服务上的第11311256号“考拉贝依”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149198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人商标是申请人独自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元素有较大的区别,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商标主要由四个标准的字体“考拉贝依”组成,并且这四个标准字体是整个商标的显著部分,“考拉贝依”是申请人品牌,其含义是名叫贝依的考拉,主要体现—依托宝贝之梦,装扮天使之贵;而两引证商标设计风格均是卡通形象与独特的中文构成,两者比较显著的均是卡通形象。两商标分别含义是“贝贝”的考拉、“贝蒂”的考拉。
可见,两商标无论在构成元素还是组合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本不存在近似之说。
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长时间持续宣传产生很强的品牌显著性 ,应当获得注册。
申请人公司主要是一家集设计、开发、营销于一体的婴幼儿服装运营公司,有着自己的运营模式和营销平台,申请人品牌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宣传产生很强的显著性,在运营方面,公司本着“安全保障、亲肤面料、定制设计”的理念,为客户量身打造专属服饰,引领婴童内衣服饰潮流的品牌文化,并为拷拉贝依迎来了荣耀与殊荣,得到更多消费者认可和信赖,并在相关市场上已经占据稳定的市场份额。
复审结果:
经过中细软律师的详细阐述及证据组织,最终商标局采纳了中细软律师的代理意见,决定对“考拉贝依”商标予以初审公告。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以上观点为中细软法务部律师结合本案情况所做的针对性分析,在其他案件中,还要考虑具体的证据材料及案件实际来综合判定。
最后,对我司代理“考拉贝依”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喜获成功,再次表以祝贺!
附: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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