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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米”标志善意使用在先不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4-08-05

“久久黄金”米和“黄金米”给人的感觉相似吗?江苏茧缘丝绸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获得“久久黄金”商标使用权销售大米,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同一城市的百味食品公司使用“黄金米”商标销售大米,而“黄金米”商标并未获准注册,遂以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这两个标志近似度不高且被告善意使用“黄金米”标志在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茧缘公司于2012年开始种植和销售“久久黄金”牌有机大米,并于2013年5月获得“久久黄金”注册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米、谷类制品等。百味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大米销售、谷物豆类批发零售等。

从2010年始,百味食品公司在其种植销售的大米产品上使用“黄金米”商标,该品牌大米自2010年起连续三年获得中国优质稻米博览交易会金奖,并于2012年先后荣获全国粳稻米产业大会金奖大米、第六届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暨BioFach China金奖等诸多荣誉,但因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冲突,“黄金米”商标虽经百味公司几次申请均未获准注册。2013年10月21日,百味公司再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黄金米”商标,已被受理。

茧缘公司认为,百味公司将“黄金米”作为商标并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黄金”二字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一纸诉状将百味公司告上了海安县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使用“黄金米”商标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久久黄金”商标因其固有的含义显著性较弱,茧缘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且在“久久黄金”商标注册前,百味公司已将“黄金米”作为商业标识善意使用在先,并获得诸多荣誉,在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同时,两商标在文字字数、字形、呼叫方式、含义及视觉上明显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会对两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据此,一审法院驳回茧缘公司的诉讼请求。

茧缘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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