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家只有一字之差主打产品的饮品公司打起官司。最终,经法院判决,侵犯原告“鲜果时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鲜果时光”败诉。记者在走访呼和浩特市饮品市场中,发现有多家“鲜果时光”加盟店。这些加盟店的店面设计和“鲜果时间”加盟店在风格、使用色调上雷同,并且经营的饮品在内容、口感以及商品包装上都与“鲜果时间”加盟店相差无几。这就导致不少消费者没注意到两者在商标上存在的不同,只看到店面装修相似再加上商品相同,就以为是同一品牌。
“鲜果时光”与“鲜果时间”经营的饮品相似,为什么不少经营者选择“鲜果时光”呢?记者了解到,“鲜果时间”的商标使用许可费用即加盟费在20万元以上,而“鲜果时光”的加盟费却不到4万元。在如此悬殊的加盟费用面前,一些经营者选择了加盟“鲜果时光”品牌。
而“鲜果时间”公司则认为“鲜果时光”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侵权行为不仅取得了高额的违法收益,同时导致了“鲜果时间”公司的客流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鲜果时间”公司将加盟“鲜果时光”店的郑某及“鲜果时光”公司起诉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在经营中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带有侵权商标图样的商标,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呼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3日,郑某与“鲜果时光”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鲜果时光”公司给郑某颁发了授权证书。2013年3月,经呼市工商局核准,郑某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店面装修,并从被告“鲜果时光”公司购进原料及包装袋、口杯、吸管、员工服、授权牌等,按照被告“鲜果时光”公司规定的模式进行产品销售。郑某经营的饮品店的牌匾、店内装潢以及口杯、包装袋上均使用了“VT'STIMETO鲜果时光”的标识。
法院将“鲜果时间”公司的注册商标与郑某涉案的“鲜果时光”饮品进行比对发现:原告的英文注册商标与两被告使用的商标的字母部分第一个字母一个是“I”一个是“V”,二者其它部分的字母、排列、字形及字母读音完全相同;原告的中文商标与被告使用的商标汉字部分,除最后一个汉字一个是“间”一个是“光”外,两者的字体、排列顺序及另外三个汉字的读音都完全相同。两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一般消费者极易混淆。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鲜果时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庭审中,郑某提出,“鲜果时光”公司网站主页明确表示该公司拥有已经注册的“VT'STIMETO鲜果时光”商标。其使用的商标是经“鲜果时光”公司授权的,并没有侵犯“鲜果时间”公司商标专用权。对此,呼市中院认为,郑某经营的饮品店不仅进行商品销售,还提供一定的餐饮服务,其是按照被告“鲜果时光”公司的统一模式进行经营,而郑某并未对“鲜果时光”公司的商标证书进行核实。因此,郑某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涉案侵权商品是由“鲜果时光”公司提供、郑某进行销售,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呼市中院一审判决,由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鲜果时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涉案侵权商标,由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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