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林爱良(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1149198号“银行家 Y.H.JIA”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149198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构成的构成元素存在较大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商标主要是汉字及英文构成,其比较突出的是汉字“银”是繁体字形,英文 “Y.H.JIA”是对汉字简称。主要表示以银行为主的企业家,意思是银行家;而引证商标一设计风格是以硬币形式为元素,其含义主要是以经营贵重金属为主的企业字号;引证商标二和引证商标三则与申请商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设计风格。
可见,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唯一相似度都是以汉字为主题元素的商标,虽然其中存在一些共同的单个具体元素,却不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关键元素,因此可以判定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根本不存在近似之说。
第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属于3501-3504、3506-3508类似群组;与引证商标一在3505类似群组上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在3505、3508类似群组上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
通过对比,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区别极大,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综上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群组、构成元素方面区别明显,一般消费者是不会对产品来源产生误导,因此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判定为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经过中细软律师的详细阐述及证据组织,最终商标局采纳了中细软律师的代理意见,决定对“银行家 Y.H.JIA”商标予以初审公告。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以上观点为中细软法务部律师结合本案情况所做的针对性分析,在其他案件中,还要考虑具体的证据材料及案件实际来综合判定。
最后,对我司代理“银行家 Y.H.JIA”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喜获成功,再次表以祝贺!
附: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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