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后5年内未使用或连续5年未使用,高等专利议院可根据他人的要求作出商标注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决定。
商标所有人或按许可合同授权使用商标的人在注册商品上使用商标或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商标,而在广告、出版物上、正式信头纸上、招牌上,或在俄罗斯举办的博览会或展览会的展出商品上的使用,同样可被视为商标的使用。
另外,在决定是否因未使用终止商标注册效力时,将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交的表示未使用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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