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毕克化学(铜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YK)诉上海巨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巨峰)侵害商标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驳回上海巨峰的上诉,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责令上海巨峰“立即停止侵权、登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含律师维权费)47.5万元等的一审判决。
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确认:“自2009年起,上海巨峰就非法委托印制‘BYK‘商标标识并采取稀释勾兑原液的方式制假销售”,且据生效的宝山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上海巨峰还将自行生产的YCK产品灌装进BYK空桶当做BYK助剂销售”,且在销售发票上刻意未记载产品品牌,以此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为此,自2011年3月起,BYK就授权律师开展调查并依法举报,此后经上海市工商局宝山分局、宝山区公安分局先后依法介入调查,最终查清了上海巨峰非法委托印制BYK商标并制售假冒BYK产品的事实,最终宝山工商分局依法对上海巨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上海市二中院依法对上海巨峰侵权行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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