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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须备案

    发布时间:2014-06-23

前不久,王老吉再诉加多宝,要求法院对加多宝强制执行已经拖延两年的仲裁判决,另外向加多宝索赔10亿元的商标侵权赔偿。这一持续几年的商标侵权官司也让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只有商标注册人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目前,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

为了规范商标许可行为,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的规定也被纳入该条款,即“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也就是说,备案的可以是许可这一事实,而不一定是许可合同的副本。

专家介绍说,原《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许可人要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根据新《商标法》,当事人向商标局报送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情况、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范围等)即可,不再要求其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主要是出于保护相关当事人商业秘密的考虑。

此外,该条款还增加了“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了解某一特定的注册商标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而与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发生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专家指出,这是将实践中的做法上升到法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多个具有独占或者排他性质的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范围存在交叉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对抗其他未经备案的被许可人;未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则不得对抗其他善意的被许可人。(聂国春) 

标签: 商标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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