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2011-2013年该院累计受理一审涉网络销售假货刑事案件3宗,全部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年六个月和四年三个月,分别并处罚金6万元、35万元和15万元。
据了解,该类案件有三大特点。一是多利用淘宝等网络销售平台实施售假行为。3宗案件被告人全部为淘宝卖家,利用网络平台、借助快递公司大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是假冒商品均为知名品牌,种类广泛,分别涉及销售假冒品牌服装、鞋子和假冒高档箱包等,进货渠道多样。三是持续时间长,获利数额大。3名被告人在网络上的售假行为持续时间大多为一年到两年,除1名被告人因同时拥有实体店铺、网上销售所得较少外,其余2人销售所得分别为67.9万元和159.3万元。
由于淘宝等网站对于违法行为日常监管力度不够,工商部门也难以掌握售假情况,而大多数消费者则多对售假行为持容忍态度,即使买到假货也主要通过退货等进行处理,或是明知是假货也因为价格低廉而选择购买,导致大部分售假行为在网络上进行多年。
法院提醒市民,网络购物虽然方便实惠,但也应注意其隐藏着很大的风险。此外,如市民在网上遇到有人叫卖违法物品,千万不要购买,应及时报警,否则被骗财物不说,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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