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答辩人——尹思林512923197408220638(下称答辩人)注册使用在第29类“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的第5010632号“顾县GUXIAN”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被岳池县顾县林业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争议商标构成对其拥有的“顾县豆干”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容易同岳池县政府申报的证明商标“岳池县顾县豆干”相混淆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答辩人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详细的商标争议答辩理由书。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答辩人的委托后,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争议理由逐一进行了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答辩理由:
第一、争议商标“顾县”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存在抢注申请人“顾县豆干”商标的行为。
首先,答辩人一直将争议商标“顾县”使用在“豆腐制品”等商品项目上, 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得到了相关公众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评价,并获得了相关部门颁发的多个奖项。“顾县”品牌的豆制品已经具备了同其他品牌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其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顾县豆干”已经在“豆腐”等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争议商标“顾县”同岳池县政府委托申请人申报的证明商标“岳池县顾县豆干”没有任何关联性。
“顾县”是在多个行政区内都存在的大众地名,岳池县政府委托申请人申报“岳池县顾县豆干”为证明商标,其特指的原产地为岳池县,这同答辩人的商标“顾县”不具有任何的共性和近似性,两者之间不存在混淆性的因素。所以,无论“岳池县顾县豆干”是否为证明商标,都不能作为争议商标合法存在的权利障碍。
综上,争议商标不存在抢注申请人商标的情况,申请人所阐述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不能作为争议商标合法存在的权利障碍。
评审结果:
经过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答辩后,商评委作出了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使得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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