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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仿冒藤桥一五金加工厂获赔3.5万

    发布时间:2014-05-22

近日,藤桥一五金加工厂负责人林某到鹿城市场监管局举报称,自己用于五金锁具的F牌注册商标被当地另一家五金厂仿冒。该局介入后,成功调解这起纠纷,林某获得3.5万元赔偿。据悉,这是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后,鹿城首个以新法成功调解商标纠纷的案例。

林某生产的F牌锁具在新疆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市场占有率,且其生产的F牌锁具早前已成功注册商标。同为当地锁具厂商的廖某与林某为好友,上个月廖某厂中的业务员与新疆当地商户攀谈,答应以更低的批发价向商家供货,并满足商户要求贴上F牌标签。

今年5月初,林某到访廖某厂中时,无意间发现廖家生产的锁具与自家F牌的锁具在外形与商标上几乎没有区别,只是在F牌前加了AR字样。于是林某用手机拍摄下照片向鹿城市场监管局举报。该局随即对廖某的五金厂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700多只与F牌近似的锁具成品,价值1万多元,执法人员当场对所有涉嫌商标侵权的成品锁具予以扣留,并责令廖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经调查证实,林某和廖某有一共同客户。该客户此前一直在购买林某的F牌锁具,后来却将订单下给了报价更低的廖某,让其生产F牌锁具。廖某称,擅自生产与F牌近似的锁具,只是为了配合批发商的要求,并非故意。另外,此批货物并未流向市场,暂无对林某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鹿城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原先“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并明确“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种商标使用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廖某生产的F牌锁具,尽管前面加了AR,但“容易导致混淆”,也属商标侵权行为。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廖某赔偿投诉人林某35000元;同时,廖某不再使用与F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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