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驰名商标拥有企业、驰名商标产品总经销或总代理以及辖区商场超市5月1日后不得生产和销售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机构5月1日起不得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那么,商场、超市、商店等零售商销售的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是否需要下架?记者4月18日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凡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据统计,截止目前浙江共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总量达456件,驰名商标数量位列全国前茅。
《通知》指出,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关于商标注册问题,《通知》指出,在2014年5月1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通知》指出,而针对在2014年5月1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撤销申请,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但是,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满三个月的,应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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