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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士”与“妙品”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4-05-15

杭州千岛湖妙品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妙品公司)系一家致力于扶持当地农业产品的果汁制造企业,其因生产“妙品”牌果奶在当地极富盛名。然而日前,妙品公司却因申请注册“妙品”商标与河北省保定妙士乳业有限公司(下称保定妙士公司)对簿公堂。

据了解,第3484614号“妙品”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系由自然人毛屹玲于2003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蔬菜汁等商品上。2011年3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妙品公司。

法定期限内,北京妙士乳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妙士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随后其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北京妙士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密切关联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1124875号“妙士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1430121号“妙士一品”商标,两商标均由北京妙士公司申请注册,先后被核准注册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豆奶等商品上,并均于2010年7月经核准转让至保定妙士公司。

商评委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方面均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果汁、可乐等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此时两件引证商标转让至保定妙士公司,保定妙士公司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后,妙品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妙品公司诉称,引证商标一中的“妙”字为汉语的惯常形容词,其含义为“美、好”,“妙”字显著性较弱,将“品”与“士”比对则差别更大,读音、含义均不相同;引证商标二中“一品”的含义为“封建社会中官品的最高一级”,在现代汉语中多用作形容产品的等级,当消费者看到“妙士一品”时多会理解为妙士产品中等级较高的产品。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无论是整体比对还是显著识别部分的比对,均不构成近似。

妙品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从妙品公司主打广告语‘妙不可言,只可品’可以看出,妙品公司并未有攀附‘妙士’品牌的动机和行为。”

据悉,二审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尚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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