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一些不熟悉的商品时,如果包装或广告上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往往会买得更放心。因为他们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拥有“驰名商标”的商品质量值得信赖。一些商家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在广告宣传中,把“驰名商标”当作噱头大肆渲染,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眼球的目的。然而,从今年5月1日起,用“驰名商标”来宣传商品将会是一种违法行为。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据工商部门相关人士介绍,“驰名商标”本质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恰恰向消费者传达了“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的错误观念,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冠以“驰名商标”的产品必然是优质产品,从而产生购买倾向。
新《商标法》对禁止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的条款,让驰名商标回归到法律保护的本意,使消费者认识到驰名商标并不是荣誉称号,不代表对产品质量或者企业信誉的评定,从而在消费选择时不再“迷信”驰名商标和过分追逐驰名商标。这将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有利于防止个别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进行不公平竞争,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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